![]() |
|
|||||||||
|
|
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,包括教学、科研、技术开发使用的50~100元不属于固定资产有不属于消耗材料的低值仪器仪表、紧密工具量具、科教器具。 第二条 实验室购入或从校内库房领用的低值仪器,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及时到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编号、建卡手续,然后到财务部门报账。 第三条 实验是对在用的低值耐用品要严格管理,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,低值耐用品的领用、购置、保管、使用、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,进出手续完备、账卡记录清楚,定期核对检查,杜绝丢失和不应有的损失。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原则上不外借,特殊情况外借时,要办理借用手续。 第五条 在用的低值耐用品出现损毁、丢失情况后,要及时写丢失损毁,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,送交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备案,并做账目处理。
二000年1月 |
|||||||||
| Copyright ©2003吉林大学电工电子实验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! 地址: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前卫南区理科实验楼C区 邮编:130012 |
||||||||||